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補填養父母姓名疑義。

  • 發布單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補填養父母姓名疑義。

處理方式:
一、依內政部100年10月6日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592號函轉法務部100年9月27日法律決字第1000022742號函略以:「按日據時期臺灣習慣所稱之「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收養之幼女,與成婚之婦女同,於本姓上冠以養家之姓,對養家之親族僅生姻親關係並無擬制血親關係,而與生家親族仍維持親族關係。其目的在於養媳與其未婚夫之結婚,於兩者結婚時,因其目的達成而收養當然解消,故與養女有別。」另依內政部98年1月19日內授中戶字第0980060011號函轉法務部98年1月8日法律決字第0970044728號函規定,媳婦仔與養女經收養後,從媳婦仔轉換為養女身分關係時,仍須具備他方身分關係所必要之條件。
二、黃氏○明治39年1月29日出生、同年4月1日養子緣組入戶陳○水戶內,續柄細別「弟陳○南媳婦仔」,大正3年1月19日日訂正姓名為「陳黃氏○」,並於大正12年至昭和9年間私生子女陳○旺等人,養父於明治41年9月6日死亡,依案附資料,查無陳黃○在養家招贅或由養家主婚出嫁或由媳婦仔身分轉換為養女身分相關記事,本案屬事實認定問題並涉及當事人身分之變更,實有審慎再釐清相關事證之必要,仍請補具足資認定其收養關係存在事證相關文件再憑辦理;當事人間如因私權爭執,宜循訴訟途逕解決。

釋令依據
一、內政部100年12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762號函。
二、依據桃園縣政府100年12日月19日府民戶字第100052434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