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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温○○先生申請更正姓氏「温」為「溫」1案。

  • 發布單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有關温○○先生申請更正姓氏「温」為「溫」1案。

一、內政部96年6月27日台內戶字第0960100507號函略以,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99號解釋,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亦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22條保障。…如不同意書寫方式之姓氏不影響親系判別者,當事人選擇姓氏之寫法,尚未涉及有違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尊重其個人意願,或可兼顧法、理、情。依「教育部異體字字典」登載「溫」為「溫」字之異體字,本案可尊重其個人意願,受理其之申請,惟為避免當事人反復申辦,此類更正姓氏之申請以1次為限。
二、惟內政部96年9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60141320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管理委員會及內政部地政司略以:「為尊重當事人之姓名權,請轉知所屬金融機構及地政機關於受理民眾申請案件,如經查證當事人年籍等相關資料足資確認當事人身分,且不影響交易安全時,宜尊重當事人姓氏書寫方式之選擇,不因書寫方式不同,據以駁回其申請。」類此案件申請更正姓氏之民眾,嗣後如辦理繼承等案件時,發生身分認定疑義,戶政機關係核發戶籍謄本,以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