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家洋樓於 1927 年落成,至 2026-2027 年屆滿 100 週年,透過戶政檔案、地籍圖、緣金碑與族譜,補足了曹家女性成員的角色及地方仕紳(如謝阿九、呂新進等)的關係網。現況: 曹家洋樓目前已完成立面清洗,百年建築重新煥發光彩,成為認識龜山歷史的重要門戶。
紀錄了龜山戶政自1903年至今的發展歷程。內容從日治時期的「戶口調查」奠基、光復初期的「清查戶口」與村里編組,一路延伸至中期的國民身分證歷次換發。近代則聚焦於戶政資訊化連線、自然人憑證推廣,以及2020年後的全面雙語化與檔案數位化服務,完整見證了台灣戶籍制度的現代化演進。
探討 1920 至 1970 年間龜山的社會變遷、產業發展與文化脈絡。視覺設計結合「檔案」概念,並採用曹家洋樓色彩調查之顏色作為主基調。影片連結:從檔案看見1920-1970的龜山生活影片
眷戀龜山-「眷」具有「眷村」意義,「龜」為諧音「歸」意思,藉由此諧音,使龜山附近的居民能回憶龜山過往的歷史記憶。「家」&「人」 ,以國民身分證及門牌為主題,加入眷村元素,讓民眾能更深入瞭解其演變過程。
為增進民眾了解本所檔案應用服務,於結婚登記活動併同舉辦原住民檔案展,讓民眾一窺原民文化之細緻與傳承,共同推廣檔案應用價值。展覽共分4大展區,「結婚專區」陳列阿美族及排灣族新人結婚禮服及穿戴飾品;「原住民戶籍資料區」,呈現日治時期迄今戶籍資料及各年代結婚證書樣式;「原住民文物區」陳列排灣族連杯、手工製作服飾以及在泰雅族生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口簧琴等等;「時光迴廊區」則為從民國40、50年代原住民婚禮或豐年祭影像展,豐富文物,見證原住民族的文化傳承。
申請人: 兩願離婚:雙方當事人;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所需文件:(均需正本)離婚協議書(應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調解或和解筆錄。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件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國外離婚者,離婚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申請人:死亡登記: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死亡宣告登記: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受委託人。所需文件:(均需正本)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宣告死亡事件裁判書及裁判確定證明書。國外死亡者,在國外作成之死亡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大陸地區死亡者,在大陸地區作成死亡之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機構公證後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死亡者有配偶者,另檢附配偶國民身分證及最近2年內拍攝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辦理換證。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申請人: 97年5月23日起結婚者以結婚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所需文件:(均需正本)結婚書約:依民法第982條規定: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方為有效。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在國內結婚者,應附繳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經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檢附其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其他結婚證明文件: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檢附經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者,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於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已取得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核發之永久居留證者,亦同。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申請人: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無依兒童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受委託人。所需文件:(均需正本)出生證明書: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或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開具載明受鑑定者雙方姓名並黏貼其正面照片且蓋有騎縫章之DNA親子鑑定證明文件,或領有證照之醫護人員於胎兒出生後1個月內開具之出生通報書。出生證明書上方新生兒姓名欄位應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再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新生兒出生登記同時取得原住民身分:新生兒為非婚生子女,其母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可同時登記該新生兒取得原住民身分。新生兒為婚生子女,父或母一方具有原住民身分者,由其父母約定如下,可同時登記取得原住民身分: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包含單獨使用原住民族文字)。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有關原住民身分登記應備文件請參閱「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申辦須知。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子女從姓約定書(本國人與外籍配偶之婚生子女之姓氏亦須約定從父姓或母姓,並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惟於出生證明書載明者,免附(約定人欄位應由新生兒之父母親自簽名或蓋章)。辦理無依兒童出生登記,應提憑警察機關出具之公文書及嬰兒照片。國人與外國人、大陸地區人士、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結婚,子女出生於父母結婚之前,或推算生母之受胎期間(指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之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申辦所生子女之出生登記,應提憑生母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生父母已結婚,子女受胎期間未在生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應由生父親自辦理並檢附生父母之書面證明文件。如生父母於出生證明書上已約定新生兒從姓或另提具子女從姓約定書者,得無須由生父親自申請或檢具書面證明文件辦理出生登記。出生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留存正本,不歸還申請人;申請人如需申請出生證明文件影本,請依戶籍法、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1.陸光二村(1965年)2.建國一村(1957年)3.克勤新村(1958年)4.貿易一村(1960年)5.貿商一村(1964年)6.精忠五村(1968年)7.陸光三村(1965年)8.明駝一村(1966年)9.憲光二村(1968年)
桃園市因其地勢與地緣關係,對陸、海、空,皆有軍事上的優勢,以桃園為據點的營、軍隊數量甚多,例如中華民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大學等皆在此處。雖然桃園的眷村規模並非全台最大,但卻在「眷村保存運動」中扮演了關鍵推手的角色,帶動了台灣眷村文化保存的重要發展。翻閱光復後戶籍登記簿冊,克勤新村是最早也是最小的眷村,位處山頂村,眷村自民國47年陸續遷入住居,共有50戶;而陸光二村不僅是本轄最大眷村,也是桃園縣最大的軍眷村,共有1,007戶。
身分證效力用以辨識個人身分、效用及於全國。現行可透過臨櫃、電話或網路方式進行身分證(撤銷)掛失作業。若持證者為現役中華民國國軍軍人,則役別欄將會輸入「現役」;退伍後,役別欄依兵種之不同有「常官備役」、「預官」、「常士備役」、「預士」、「常兵備役」、「補充兵」、「國民兵」、「替代備役」八種,但除役後換證不會顯示持證者曾任職之役別。
足跡尋蹤 ~ 帶你來看看門牌變遷之沿革。根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八條,門牌號碼是依照道路的起點開始編排,通常從道路起點起算,順著街道依號碼遞增排列,面向終點,道路左側編釘為單數,右側編釘為雙數,奇數和偶數會分別排在道路的左右兩側。
憲光二村,建於1968年,屬眷村型態之社區,在2006年被登錄為歷史建築,為桃園唯一之憲兵宿舍,完整保留其眷村型態,見證了臺灣 60 年代的眷村生活型態。 更是2008年熱門電視劇「光陰的故事」取景地,吸引許多影迷慕名而來,重回眷村迷人的時光。
介紹從民國36年至94年六個時期之國民身分證。
民國85年《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頒布,為眷村的改建、搬遷與安置提供了法律依據,許多舊眷村的平房建築紛紛改建成-國宅(大廈式住宅)。明駝一村是第一個改建為明駝新村之國宅,陸光二村則改建為陸光新城,可容納1,645戶,原眷村每戶不到10坪,改建後每戶至少28坪,為榮民提供舒適的新家,提升居住品質也成為龜山地標。
陸光新城係為陸光二村於94年完成改建之國宅,原陸光二村也是龜山擁有最多戶數的眷村共1,007戶屬龜山村,後因人口不斷移入,民國55年自龜山村分立出來,行政區域調整為陸光村,103年因桃園升格為直轄市,陸光村改制陸光里。陸光里截至114年9月人口數為4,099人、1,818戶,陸光新城不僅位於龜山市中心,交通便利,各項設施應有盡有,且臨南崁溪畔,具有河岸景觀,從其人口成長情形亦可一窺其發展軌跡。
一、眷村聚居多為外省籍公務人員、軍人及其「眷屬」(配偶、子女),因此被稱為「眷村」,此為戰爭下所形成之特殊聚落,見證了台灣歷史與多元文化的融合。居民大多來自中國大陸各省(如江西、山東、廣東、四川、湖南等),主要是1949 年隨國民政府撤退來台的軍人及其家屬,在戶籍資料上詳載本籍,以其所屬之省及縣為依據,進而產生了本省人與外省人的區分。二、由於「本籍」制度是指跟隨父(母)親延續其籍貫的制度,被視為一種劃分地理歸屬的方式,可能導致族群間的對立與不平等,為消除族群間的隔閡且落實出生登記,政府80年代起保留籍貫且同時新增「出生地」欄位,目的是為了彌補省籍隔閡,而後在1992年6月29日修正公布《戶籍法》,最終廢除戶籍登記中的「本籍」欄位,身分證上僅留「出生地」欄位,強化社會和諧與國家認同。
「龜崙」到「龜山」的轉變,是「原住民音譯」(龜崙)與「漢人意象」(龜形)相結合的結果,地名的最終定型發生在官方行政區劃設立時。到了日治時期設立龜山庄,以及戰後設立龜山鄉,官方行政文書統一使用「龜山」,從此將地名固定下來。金采的檔案,讓我們見證了歷史的軌跡!歷史雖有轉折,但年代是綿延不斷的。就如同新式門牌是由番地、小地名遞嬗而來;國宅係由眷村改建造就新城市的樣貌。我們以「 金采龜檔 崙翻共賞」一系列策展,開啟時光的廊道,邀您一起關注戶政,了解龜山,就由檔案代言人龜寶及兔寶帶領您來場不一樣的視覺饗宴吧!
介紹台灣原住民族(如排灣族、泰雅族、阿美族等)的傳統工藝、服飾、日常器具與祭典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