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戶戶籍謄本
| 指同一戶長戶內現住人口、曾居住該址之遷出國外、死亡、受死亡宣告及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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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戶戶籍謄本
| 指戶長變更前或其他原因換寫戶籍資料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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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名簿
| 戶口名簿應登載同一戶長戶內之現戶戶籍資料,用以證明該戶內之各成員,並以戶長列為首欄。 |
戶籍資料
| 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簿冊及電腦儲存媒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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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謄本
| 日據時期設有戶籍者,其戶口調查簿頁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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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化前戶籍謄本
| 戶政電腦化前之手抄簿冊,戶政資訊系統電腦化自86年10月1日起全國連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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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戶籍謄本
| 持自然人憑證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免費申辦,僅得請領申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或同一戶內之部分人口戶籍謄本,寄居人口僅得請領本人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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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首碼以英文字母代表直轄市、縣(市)別,第二碼至第十碼為數字碼,第二碼為性別碼,第十碼為檢查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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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書 | 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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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 、變更、廢止及證明
| 一、向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遷出國外者,向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申請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印鑑章印面之長、寬或直徑須一公分以上未逾三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 三、印鑑證明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審認,並得載明申請目的。 |
遷入登記
| 一、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二、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三、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
住址變更登記
| 一、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 二、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
分(合)戶登記
| 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戶間另立新戶或合併為一戶者,應為分(合)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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