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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經法院判決確定、裁定確定或調(和)解成立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者,若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得由一方辦理姓氏變更登記一案。

  • 發布單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有關經法院判決確定、裁定確定或調(和)解成立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者,若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得由一方辦理姓氏變更登記一案。

處理情形: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3年7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函略以,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為簡政便民,如係夫妻共同收養之案件,由收養人依戶籍法提出申請收養登記時,可由收養人之一方申請。復按本部101年3月20日台內戶字第1010135113號函略以,有關受監護(輔助)宣告者之共同監護(輔助)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者,係經法院裁判確定,為簡政便民,得由共同監護(輔助)人之一方、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人之一方辦理相關登記。【說明三】、有關經法院判決確定、裁定確定或調(和)解成立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者,若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得比照上揭函意旨,由一方辦理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登記。

釋令依據:
內政部102.5.16台內戶字第102019513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