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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A女士提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議筆錄辦理未成年之子姓氏變更登記一案。

  • 發布單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有關A女士提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議筆錄辦理未成年之子姓氏變更登記一案。

處理方式: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101年3月13日法律字第10100037000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臨時類提案第1號,曾就法律問題『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定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可否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29條規定,得由當事人成立協議?』提案討論,研討結果多數亦採否定說,其理由略以,該事件倘得由當事人協議,可能造成當事人任意聲請法院變更子女姓氏,據以達成協議後,再提憑法院協議筆錄申請子女改姓,而無次數限制,將使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形同具文,且法院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核屬法院所為公法上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58年台上1502號判例參照),應不得由當事人以協議之方式代之。準此,本件民眾提憑法院協議筆錄辦理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登記,與民法第1059條第5項之立法意旨及非訟事件法第131條之1規定,似有未合。惟具體個案,仍當以法院判定為準。...」本案請依法務部函釋意旨核處。

釋令依據:
內政部101.3.19台內戶字第1010131631號函。
桃園縣政府101.3.21桃民戶字第101000480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