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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撤回指定日期之結婚登記,得向原受理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一案。

  • 發布單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有關撤回指定日期之結婚登記,得向原受理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一案。

處理方式:
維護內容 案例類別:結婚登記
案由:
有關撤回指定日期之結婚登記,得向原受理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一案。
處理情形: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3點第1項第1款規定:「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同作業規定第4點第1項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次按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說明三】、本案當事人係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預約結婚登記,並於結婚登記日前,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撤回其意思表示,因該結婚登記指定之日期尚未屆至,婚姻尚未生效,故非依戶籍法規定辦理撤銷登記,而係應辦理撤回「指定日期之結婚登記」。【說明四】、本案考量當事人既選擇向受理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可見該戶政事務所所在地應為當事人日常生活居住地,如須撤回指定日期之結婚登記,向原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提出應屬便利,且原受理地戶政事務所較能了解當事人申請結婚登記時,有無特殊狀況,導致申請結婚登記後,又撤回指定日期之結婚登記。另當事人如日後須申請相關原始資料,得一併向原受理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無須奔波二地辦理。爰撤回指定日期之結婚登記得由雙方當事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國內現有戶籍者為國民身分證,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為護照或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應另提具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由雙方當事人親自至原受理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說明五】、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於撤銷結婚登記作業項下,新增「撤回指定日期之結婚登記」選項及記事例,本部將納入版本更新時程辦理,於版本未更新前,戶政事務所遇有個案需求時,可先執行職權更正作業修改記事例方式辦理,記事例為:「民國xxx年xx月xx日撤回指定民國xxx年xx月xx日辦理結婚登記。」

釋令依據:
內政部103.09.18台內戶字第10312000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