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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A君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刪除B君戶籍登記母姓名並轉換母為養母身分一案。

  • 發布單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有關A君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刪除B君戶籍登記母姓名並轉換母為養母身分一案。

處理方式: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7年3月24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0119號函轉法務部97年3月12日法律決字第0970005738號函略以:「…次按法院民事判決或刑事判決經調查證據後,所據以認定之事實,自得採為行政機關認定事實之重要證據,並據以為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62年判字第252號判例、75判字第1825號、83年判字第1162號、85年判字第1039號判決參照),故非屬訴訟標的之身分關係存在與否,於民事判決理由中對之有所判斷,雖不因該判決確定而認此項判斷有既判力,惟就該判決認定之事實,究不失為重要之證據資料,非有確切之反證,似難率予否認其證據力。【說明三】、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主文:「上訴駁回」並於事實及理由略以:「被上訴人(B君)應為上訴人(A君)及其配偶(C君)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所收養而成立擬制之親子關係。…上訴人主張兩造無自然血緣關係,訴請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婚生子之關係不存在,自屬不應准許…。」本案A君持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暨民事判決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駁回與B君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可依其申請刪除B君戶籍登記母姓名A君,並變更母身分為養母及戶籍登記之父C君變更為養父身分。

釋令依據:
內政部100.8.22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504號函。
桃園縣政府100.8.26府民戶字第100034070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