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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問答集

  • 發布單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問答集

  1. 請問要如何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2. 可供調閱之檔案目錄要往哪裡查詢?
  3. 請問哪種檔案不行申請閱覽?
一、以書面為之:檔案法第17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至於申請書送達方式,包括:親自持送、本所網站線上申請、或郵寄通訊申請。
准駁之通知:檔案法第19條:「各機關對於第十七條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有關准駁之通知,本所將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二、申請人請攜帶下列證件憑辦:
(一)身分證、印章(或親自簽名)。
(二)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四)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五)規費:收費標準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
民眾可至「檔案管理局」-「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https://near.archives.gov.tw/index.html查詢。
檔案法第18條:「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另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