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書面為之:檔案法第17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至於申請書送達方式,包括:親自持送、本所網站線上申請、或郵寄通訊申請。
准駁之通知:檔案法第19條:「各機關對於第十七條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有關准駁之通知,本所將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二、申請人請攜帶下列證件憑辦:
(一)身分證、印章(或親自簽名)。
(二)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四)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五)規費:收費標準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