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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時,是否同時辦理戶籍資料更正登記一案。

  • 發布單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異地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時,是否同時辦理戶籍資料更正登記一案。

處理方式: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揭建議,經考量下列因素且為兼顧便民,仍請依本部99年9月8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745號及同年月28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060536號函意旨,更正案件如因牽涉民眾財產及繼承人身分等重大權益法律關係,案件牽連複雜且情節多屬特殊者,不宜開放異地辦理,惟如因戶政機關過錄錯誤之單純誤失者,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傳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更正。(一)按現行可異地辦理戶籍登記之項目,尚不僅限於結婚或離婚登記,故僅就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時,始得同時辦理戶籍資料更正登記,似未周延。(二)按現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更正登記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係為避免戶政事務所間因權責歸屬致生受理疑義,始明定之。(三)考量更正案件包括各項戶籍登記之更正,各種態樣不一,如牽涉民眾財產及繼承人身分等重大權益法律關係,需由當事人之相關戶籍資料連貫查明登記錯誤或脫漏原因,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依權責應調查事實後據以辦理更正,避免徒增權責歸屬爭議。

釋令依據:
內政部103.09.15台內戶字第10312000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