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建議修正遷入單獨立戶證明文件,增列遷入本人所有房屋者,其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得由戶政事務所於「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系統(簡稱GLIR系統)」查詢列印留存」一案。

  • 發布單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有關建議修正遷入單獨立戶證明文件,增列遷入本人所有房屋者,其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得由戶政事務所於「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系統(簡稱GLIR系統)」查詢列印留存」一案。

處理方式: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本部91年3月4日台內戶字第0910002776號令及97年11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172148號令規定,遷入單獨成立一戶或分立新戶者,應提憑單獨立戶之房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無誤後辦理遷徙登記。【說明三】、次按本部103年1月2日台內戶字第10203829931號函略以,經彙整本部相關函令等規定,整理「有關遷徙登記應提憑文件彙整表」有關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為房屋所有權狀、最近3個月內之第一類建物謄本等證明文件。又本部103年6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30198148號函略以,配合「免附地籍謄本」執行計畫,戶政事務所如須查證地籍資料,得使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系統」,勿要求申請人檢附地籍謄本。【說明四】、依戶籍法前揭規定,單獨立戶登記仍應由申請人提具單獨立戶證明文件,惟申請人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辦時未提具單獨立戶證明文件,如申請人為本人時,可請其簽署同意書,由戶政事務所透過前揭系統查證其確為房屋所有權人,並列印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第一類建物謄本),併同遷徙登記申請書存檔,以資簡政便民。惟申請人為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欲遷入本人所有之房屋,未提具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提憑單獨立戶文件,如個案提憑困難,僅提憑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書者,應由戶政事務所查證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書是否屬實,且同意申請人遷入該房屋地址,並依循前揭查證程序辦理。

釋令依據:
內政部103.09.19台內戶字第10306027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