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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戶長為收容人隨全戶遷徙時,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傳真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長變更登記一案。

  • 發布單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有關持憑未經驗證之委任書辦理印鑑證明,須先行查證當事人入出境紀錄一案。

處理情形: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16條規定:「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同法第41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次按內政部89年2月16日台內戶字第8903013號函略以:「收容人為戶長,可由同一戶內之家長或實際管理家務之人為戶長。」依上開規定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為達簡政便民,得於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徙登記後,同時辦理戶長變更登記。

釋令依據:
內政部102.4.10台內戶字第102015191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