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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協查○○○女士與美國籍○○○先生結婚證明文件乙案。

  • 發布單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有關協查○○○女士與美國籍○○○先生結婚證明文件乙案。

處理方式:

內政部函【說明二】、貴轄○○鎮戶政事務所以99年3月26日00戶字第0990000530號函請外交部協助查明旨揭當事人之結婚證明文件並補蓋「符合行為地法」章戳。依外交部前揭函略以:「..旨揭結婚文件原文係81年間經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邁阿密辦事處驗證,當時並無相關規定須加蓋前述註記;另駐芝加哥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該文件之中文譯本認證時,僅證明該譯本之文義與原文相符,亦無加註該文字之必要。本案..請依權責自行審認,…逕行受理。」本案請依上開函意旨本於職權辦理。

釋令依據:
內政部99.4.16台內戶字第0990073012號函。
桃園縣政府99.4.19府民戶字第099014317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