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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駐外館處受理涉及我國民法婚生推定制度之領務案件處理原則一案。

  • 發布單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有關駐外館處受理涉及我國民法婚生推定制度之領務案件處理原則一案。

處理方式:

內政部函【說明三】、依外交部上開函(101年3月26日部授領一字第1016601286號函)略以,有關受理我國人與外國人所生之子女,出生於生父母未結婚、生父生母結婚之前或推算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已依外國法取得婚生子女身分者之領務案件處理原則如下:(一)倘當事人自行舉證該子女已依該外國生母之國家法令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提交外國政府核發載有該子女為婚生子女等文字之出生證明或法院判決確定書等文件,並經駐外館處驗證,其辦理出生、認領登記,無須提交生母受胎期間無婚姻狀況證明。(二)倘當事人無法提交上開證明文件,仍有我國民法婚生推定制度之適用,其辦理上述事項,應依外交部97年1月15日第TC055號通電(如附件2)處理原則辦理。

釋令依據:
內政部101.4.9台內戶字第1010146094號函。
桃園縣政府101.4.13桃民戶字第101000629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