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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出生地空白者補辦出生地登記同時換領戶口名簿,比照出生地空白者補辦出生地登記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免予收取規費一案。

  • 發布單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有關出生地空白者補辦出生地登記同時換領戶口名簿,比照出生地空白者補辦出生地登記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免予收取規費一案。

處理方式:
內政部函【說明二】、出生地登記係屬戶籍法第4條所定戶籍登記項目,惟並未強制民眾均須申請登記,且未列入戶籍法第48條第4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項目。本部102年6月4日台內戶字第1020218568號函略以,針對出生地空白者,得發函或電話通知,或於民眾臨櫃辦理戶政業務時,加強口頭詢問促其辦理出生地登記。另按本部102年8月29日內授中戶字第1025830128號函規定,當事人出生地空白者,補辦出生地登記同時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不另收取換證規費。惟另因併辦其他戶籍登記而須隨同換領國民身分證或跨直轄市、縣(市)異地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者,仍應收取換證規費。【說明三】、為鼓勵民眾辦理出生地登記,俾正確戶籍登記及考量戶籍登記事項異動,即應換領新式戶口名簿,其屬性與辦理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須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相同。爰當事人戶籍資料出生地空白者,經通知或俟機告知當事人補辦出生地登記,須同時換領戶口名簿,免予收取規費。惟另因併辦其他戶籍登記而須隨同換領戶口名簿者或跨直轄市、縣(市)異地辦理換領戶口名簿者,仍應收取換發規費。

釋令依據:
內政部103.08.29台內戶字第10312000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