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建議死亡之當事人,如無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得由其他親屬在不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請領其除戶戶籍資料一案。

  • 發布單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有關建議死亡之當事人,如無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得由其他親屬在不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請領其除戶戶籍資料一案。

處理方式: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所稱個人,係指現生存之自然人,蓋個資法立法目的之一為個人人格權之隱私權保護,唯有生存之自然人方有隱私權受侵害之恐懼情緒及個人對其個人資料之自主決定權,至於已死亡之人,其個人資料已成為歷史,故非在個資法保護之列(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條立法說明意旨參照)。因此,若僅查詢已死亡之人之資料則無個資法之適用(法務部100年9月22日法律字第1000022498號函意旨參照)。惟個資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故戶籍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屬個資法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戶籍法第65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第1項)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第2項)……」即優先於個資法而適用。(法務部103年4月9日法律字第10303503970號函參照)【說明三】、依法務部上揭函釋,有關提供死亡當事人資料,優先適用戶籍法規定。按上揭戶籍法第6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及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五)戶長與戶內人口……。」復按本部96年11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60176627號函略以,申請人建立祖譜如需其他與其祖父、曾祖父設籍同戶之其他旁系親屬資料,考量前揭資料係屬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得由申請人以閱覽方式查詢。【說明四】、考量死亡之當事人如無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即由其他親屬敘明使用目的請領其除戶戶籍資料,似過於寬鬆,如資料年代久遠,戶政事務所亦難以查詢確認當事人是否無法定繼承人。若實務上遇須處理親屬有關遷葬、撿骨納塔、問卜、祭祀等事宜,得參照上揭本部96年11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60176627號函規定意旨,由申請人以閱覽方式查詢,並依本部103年6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30192479號函規定,審酌僅限必要之資料範圍,以避免資料過度揭露。另需用機關如要求提供戶籍謄本,申請人得持憑該機關開立之補正書或公文書申請戶籍資料。

釋令依據:
內政部103.09.03台內戶字第10312003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