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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具土地共有關係者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一案。

  • 發布單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有關具土地共有關係者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一案。

處理情形:
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本部101年8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102886992號函略以,土地共有人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應詳敘申請事由,戶政事務所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規定本於職權審認。…如確無法提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者,得援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類似契約之關係,由申請人檢具第1類(申請人)、第2類(他共有人)土地登記謄本,證明具土地共有關係,並詳述申請事由,由戶政事務所視個案情形受理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說明二】、查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第1項規定,土地權利於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即發給申請人權利書狀,該書狀為確定權利人享有土地或建物權利之憑證,且其內容顯示所有權人之姓名、統一編號、標示內容及權利範圍等,應可供認定申請人是否為土地登記名義人。【說明三】、依上揭規定,申請人得以權利書狀(如土地所有權狀)取代繳驗第1類土地登記謄本。

釋令依據:
內政部102.7.12台內戶字第102025636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