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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塗銷地上權登記,申請地上權人戶籍謄本一案。

  • 發布單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塗銷地上權登記,申請地上權人戶籍謄本乙案。
處理情形: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略以:「中華民國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復按本部99年5月19日台內地第0990082140號令釋略以:「本條規定所稱地上權權利人為自然人時,其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認定原則及證明文件如下,…二、土地登記資料記載地上權人有完整住址,經土地所有權人洽戶政事務所查復結果為查無地上權人戶籍資料(如:查無該戶籍地址、該戶籍地址並無地上權設籍紀錄等)或查無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現戶籍資料(如: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及第42條規定出境2年以上逕為遷出、第24條規定之廢止戶籍登記、第50條規定之全戶遷出逕為遷至戶政事務所等),並已依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登記資料記載之住址及最後設籍戶籍地以雙掛號郵寄通知(倘該地址為日據時期地址者,得免依該日據時期地址通知,惟如屬光復後地址者,應洽戶政事務所查明現址,以該現址通知),均被以查無此人、查無此址或遷移新址不明等原因退回者,應檢附1.地上權人之土地登記相關資料之謄(影)本、2.戶政事務所查復文件及3.雙掛號郵寄通知被退回之回執聯等為證明文件。【說明三】、另上開令釋所稱「戶政事務所查復文件」,按本部99年2月8日台內戶字第0990020980號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略以:「…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向各政事務所申請查詢地上權人戶籍資料,如經戶政事務所查明無該人戶籍資料者,請戶政事務所將查詢結果以書面(如該地址查無該人戶籍資料)方式告知申請人,以利地政機關審查。」倘經查明「有地上權人戶籍資料」者,因該申請人及地政事務所尚須知悉該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是否有現戶籍資料、無現戶籍資料者之原因,以及其最後設籍戶籍地址等資訊,故仍須戶政事務所提供查復文件以資憑辦。【說明四】、準此,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共有人之一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申請地上權塗銷登記,向戶政事務所查詢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戶籍資料,為簡政便民並充分保護個人資料,請戶政事務所提供必要資料函送該需用地政機關,申請人並應依戶籍法繳納相關規費;如仍須核發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應注意其僅能提供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之部分。

釋令依據:
內政部100.9.30台內戶字第1000184809號函。
桃園縣政府100.10.3桃民戶字第100040059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