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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設籍中壢市居民莊彭○○女士提憑地政機關電子謄本申請其他共有人(77人)現行戶籍謄本疑義一案。

  • 發布單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有關設籍中壢市居民莊彭○○女士提憑地政機關電子謄本申請其他共有人(77人)現行戶籍謄本疑義1案。
處理情形:
內政部96年11月1日台內戶字第0960169865號函略以:「…土地共有人提憑之證明文件如足資證明與被申請人為土地共有人且具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土地共有關係非當然發生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事由,爰土地共有人申請其他共有人戶籍謄本除提憑土地共有證明文件外,尚應提具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事由之文書或逕於戶籍謄本申請書內敘明申請事由,俾利戶政事務所審認,併予敘明。
釋令依據:
內政部97.8.25台內戶字第0970130854號函
桃園縣政府97.8.25府民戶字第097027179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