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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籍陸○○女士於99年9月29日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居留期間中斷案。

  • 發布單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案例:柬埔寨籍陸○○女士於99年9月29日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居留期間中斷案。
依據:
一、按國籍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稱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但於該期間內,因逾期居留,不符合法居留之要件,致居留期間中斷,其逾期居留期間未達三十日者,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
二、陸○○女士於附繳證件「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內容中,依親居留起迄日期後短段為2008/05/03出境-2010/03/12入境,其中居留期間中斷逹一年以上
建議處理方式:
本案陸○○女士因於2008/05/03-2010/03/12間居留中斷逹一年以上,未符合上開規定,故無法申請歸化國籍,其居留期間應自提出申請日重新起算滿三年,且每年必須居住183日以上,居留期間至提出申請日不得中斷30日以上方符合規定,得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