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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籍范氏○女士因竊盜罪被判有期徒刑5個月,申請歸化我國國籍1案。

  • 發布單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案例:越南籍配偶范氏○女士因竊盜罪被判有期徒刑5個月確定在案(上訴被駁回),申請歸化我國國籍1案。
依據:
一、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應具備國籍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記錄』…之要件。
二、范氏○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經查詢法務部「刑案資料前科查註表」之資料,內載明:99.5.1因竊盜罪偵查中…後經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五個月,范女提起上訴,經查99.11.12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五個月確定,該上訴被駁回,本案已判決確定,並不得再上訴。
建議處理方式:
一、范氏○女士現已喪失越南國籍,有品行不端之行為;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五個月確定,本案范氏○女士在提出歸化國籍申請前於99.10.28與配偶楊○○離婚,離婚後與配偶爭小孩監護權(訴訟中),申請歸化已不符以為國人配偶之要件申請歸化。
二、待追縱其是否取得小孩監護權,先解決居留問題,再依後續發展,依規定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