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明:
越南籍黎○○女士,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前經申請發給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並喪失原屬國籍在案,惟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查刑案資料前科查註表內載「…因營利姦淫猥褻。偵查結果:不起訴。不起訴理由:嫌疑不足。」,得否依國籍法,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
問題分析:
依國籍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應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等相關規定。
處理情形:
本案雖未獲得司法機關之有罪判決,惟申請人有其他品行不端之疑義,案經檢附相關資料陳報內政部研處,「黎女士係於KTV從事脫衣陪酒工作,爰請渠於被查獲從事脫衣陪酒工作後3年內,如未再查有品行不端之行為或其他犯罪紀錄者,得再重新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