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月1日起出生之新生兒,父或母於新生兒出生前連續設籍本市達10個月,且遷入本市前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其設籍期間可合併計算,視為設籍本市達1年。*連結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宣導頁面
113年1月1日起出生之新生兒,父或母於新生兒出生前連續設籍本市達10個月,且遷入本市前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其設籍期間可合併計算,視為設籍本市達1年。
*連結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宣導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