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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 發布單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已放寬規定,113年1月1日起出生之新生兒,父或母於新生兒出生前連續設籍本市達10個月,且遷入本市前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其設籍期間可合併計算,視為設籍本市達1年。

另配合桃園市政府成立婦幼發展局,生育津貼業務已移撥至該局,故配合修正前述要點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