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A先生收養其配偶長女B及長子C,是否因從養父姓喪失原住民身分疑義乙案。

  • 發布單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有關A先生收養其配偶長女B及長子C,是否因從養父姓喪失原住民身分疑義乙案。

處理方式: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說明二】、按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第1項)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第2項)」除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得逕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外,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者、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之生父認領者,及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者,均需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本案渠等嗣後若改從不具原住民身分之養父之姓時,核與原住民身分認定之規定不符,應喪失原住民身分。【說明三】、有關本案,請貴府督導所屬依前揭解釋意旨本職權妥處。

釋令依據: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1.6.13原民企字第1010030753號函。
桃園縣政府101.6.21府民戶字第101014790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