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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停止適用本部95年12月1日台內戶字第0950187843號函有關委託辦理補領國民身分證規定一案。

  • 發布單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有關建議停止適用本部95年12月1日台內戶字第0950187843號函有關委託辦理補領國民身分證規定一案。

處理方式: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次按本部95年12月1日台內戶字第0950187843號函略以,申請補證者除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在外縣市就讀學生及現役軍人得依規定委託辦理補領國民身分證,並得委託領取新證。至該函原規定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得委託補領之規定,業依本部102年10月1日台內戶字第1020308626號函停止適用。【說明三】、旨揭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茲說明如下:(一)按國民身分證係是我國首要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其核發之程序更應嚴謹,應依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由本人親自辦理,經戶政事務所確實人貌核對始核發,以避免非法冒領或重複請領情事。(二)次按本部103年6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30195892號公告略以,補領、初領國民身分證自103年7月1日起,可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又戶政事務所亦有開放中午彈性上班及夜間延長服務時段,提供辦理及領取國民身分證的服務,應可提供在外縣市就讀學生及現役軍人適足服務。(三)現役軍人補領國民身分證,如有個案請假不易之情形,戶政事務所同仁得到部隊內收件並確認當事人人貌,再行核發。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亦得由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到府服務,無須委託。

釋令依據:
內政部103.09.09台內戶字第10312003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