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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子女依民法第1059條申請改從母姓,倘母之戶籍記載姓氏僅為夫姓而無原姓記載時,得於申請變更後,於母最後之除戶戶籍資料加註原姓記事」一案。

  • 發布單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有關建議「子女依民法第1059條申請改從母姓,倘母之戶籍記載姓氏僅為夫姓而無原姓記載時,得於申請變更後,於母最後之除戶戶籍資料加註原姓記事」一案。

處理方式:
內政部函【說明二】、日據時期婦女因婚姻習慣廢棄原姓而改從夫姓,嗣後渠之子女依民法第1059條申請改從母姓或婦女於其夫死亡後所生之非婚生子女,欲更正從母之原姓時,常因母之戶籍資料所載姓氏為夫之姓氏,而無原姓之記載,致子女倘依規定申辦改姓或更正姓氏後,衍生渠等間之親等關係難以對照,造成戶政機關困擾及相關人員不便。本案為正確戶籍登記,得應當事人之申請回復本姓;如當事人已歿,得應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於辦妥改從母姓之更正登記後,於母之最後除戶戶籍資料中,加註「原姓○民國XXX年XX月XX日補註回復本姓○」之記事。

釋令依據:
內政部100.12.15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756號函。
桃園縣政府100.12.20府民戶字第100052964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