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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阮○○提憑配偶(領有身心障礙津貼)之存款餘額證明書申請準歸化1案

  • 發布單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案例:外籍配偶阮○○提憑配偶(領有身心障礙津貼)之存款餘額證明書申請準歸化,是否符合「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
依據:內政部98年8月31日台內戶字第0980161007號函略以,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未領取「生活扶助」之規定,係指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且已依該法第10條規定申請生活扶助並經核准者。
處理方式:
阮○○女士配偶雖領有身心障礙津貼,惟如經查明其未依規定申請認定為低收入戶,且未領取生活扶助者,所提之配偶存款餘額證明書,得認定符合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生活保障無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