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開指政府機關將管有之檔案開放給一般民眾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等利用之過程。民眾得向檔案管理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其使用目的係為個人或關係人資料之查詢、學術研究、業務需要或新聞報導等。依檔案法第17條規定,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各機關檔案,應事先以書面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