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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原」來是你-520結婚活動X原住民檔案展 (三)原住民族之戶籍簿頁

  • 發布單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依內政部 81 年 3 月 4 日臺(81)內民字第 8174921 號之函釋,上開山胞身分認定標準中所稱「山胞種族」(即本法所稱「原住民」)係指「臺灣光復前,戶口調查簿種族欄登記為『生』或『高砂族』者而言。」,是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原住民」,仍從內政部上開函釋意旨,及戶口調查簿種族欄登記為「生」或「高砂族」者方屬之。 

戶口調查簿簿頁上設有「種族」、「阿片吸食」、「纒足」、「種別」、 「不具」、「種痘」等六欄查記項目,種族欄記載當事人種族別,依父族別填列規定山胞身分認定範圍:父為入贅之平地人者從其母,不明時依母登記。 種族別依血緣關係認定,不因身分變更(如結婚、收養)而改變,當時對原住民之稱謂沿襲清治時期,高山原住民登記「生」,平埔族填「熟」。 

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沿用清政府的劃分,將台灣原住民依漢化程度分為熟番與生番,「番」字改為「蕃」;戰後國民政府把「熟蕃」身分一律改為漢人,「生蕃」則依其生活於平地或山地稱為「平地山胞」與「山地山胞」;1990年代原住民社會運動以後,改稱「平地原住民」與「山地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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