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6條規定:父母均為原住民,且屬於相同民族別者,其子女之民族別從之。父母均為原住民,且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子女從父或母之民族別。父母僅一方為原住民,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民族別。
♦原住民身分法 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