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我國多年來採行儀式婚, 即只要有公開儀式, 並有兩名以上在場見聞結婚儀式進行之見證人,結婚就合法有效, 新人並不一定要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自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提醒您,結婚登記現採取「登記制」 ,意即結婚當事人需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生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