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原住民身分法》110 年 1 月 27 日修正前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須於 115 年 1 月 5 日前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維持原住民身分。具體來說,就是指「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未成年而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單獨監護」的人。
*若未在115年1月5日前完成補登記,怎麼辦?
逾期辦理流程:
·自115年1月5日起30天內,仍可至戶政事務所完成補登記。
·逾30日仍未辦理者,戶政事務所將寄發書面通知個別族人在一定期限內辦理。
·經通知仍未辦理者,將依法廢止原住民身分(暫時喪失),但仍可依《原住民身分法》重新辦理登記,#並非永久失去原住民身分。
相關資訊:https://www.cip.gov.tw/zh-tw/news/data-list/E93DA6B5E2130657/87FF9976EBBAEFB1984E0539B74C2544-info.html (原住民族委員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