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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遷出登記宣導】

  • 發布單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依《戶籍法》第16條規定,出境2年以上之國民,應辦理遷出登記。出境未滿2年之國民,亦得依出境事實辦理遷出登記。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戶政事務所應於接獲入出國管理機關之當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時,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未依限辦理遷出登記者,得逕行代辦遷出國外登記。

  • 應備證件:(均需正本)
  1. 當事人戶口名簿。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5. 受理戶政事務所: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6. 得於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

*防詐提醒近期詐騙頻傳,常有不肖人士假冒政府機關或戶政人員誘騙民眾掃描不明連結,請民眾勿掃描來源不明之QRcode,若有疑慮請來電本所查證,避免受騙! 亦不要輕易向他人透漏個資,或將戶籍資料及國民身分證交給別人! 龜山戶政關心您~/001/Upload/163/relpic/15654/1617080/6c932811-003c-4606-9346-9cca31ad0e86.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