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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如果您是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適用對象,惟姓名尚未取用傳統名字或從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者,請詳閱資訊

  • 發布單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依據原住民身分法110年1月27日修正前之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可在姓名沒有符合「從原住民身分父母姓」或「取用傳統名字」之情形下,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是,原住民身分法已在113年修正公布,增訂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此依據上述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只要其姓名仍是「沒有跟著原住民父母姓」或是「沒有恢復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的人,都要喪失原住民身分。

→ 請您仔細閱讀本宣導資料(如附件),以保有您的原住民身分及相關權益。

→ 如您對原住民身分或是傳統名字的問題,可打電話到原住民族委員會業務單位洽詢(諮詢專線02-89953456分機3062)